1956 有限合伙协议

签署人特此证明,自本日起缔结有限合伙关系,内容如下:

第一条

合伙企业名称为:巴菲特联合有限合伙公司 (BUFFETT ASSOCIATES, LTD.)

第二条

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:以合伙企业账户买卖股票、债券及其他证券、商品及其他投资。

第三条

主要营业地点为: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县奥马哈市。

第四条

普通合伙人(General Partner)为:

* 沃伦·E·巴菲特 (Warren E. Buffett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有限合伙人(Limited Partners)为:[^1]

* 小查尔斯·E·彼得森 (Charles E. Peterson, Jr.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伊丽莎白·B·彼得森 (Elisabeth B. Peterson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多丽丝·B·伍德 (Doris B. Wood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杜鲁门·S·伍德 (Truman S. Wood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小丹尼尔·J·莫内恩 (Daniel J. Monen, Jr.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威廉·H·汤普森 (William H. Thompson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* 爱丽丝·R·巴菲特 (Alice R. Buffett),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

以上各方合称为"有限合伙人"。

第五条

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,自 1956 年 5 月 1 日起至 1976 年 4 月 30 日止,但依据合伙协议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另行提前终止者不在此限。

第六条

各有限合伙人的现金出资额如下:

有限合伙人| 出资额